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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时间:2019-12-31 15:57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秦凯 点击: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近年来,我律所接受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咨询和处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为此,今天为大家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甲乙为夫妻,乙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婚前升值了30万元,甲婚前承包了一片果园,婚后甲的果园掉落了果实,且甲用婚前卖水果的积蓄在婚后投资股市,赚了10万。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即投资股市所产生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此时,如记名产权人擅自处分房屋的,其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7、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因此,以上案例便有了答案:甲的果园在婚后掉落的果实,不属于共同财产,乙婚前的房屋升值,也不是共同财产,只有甲婚后的股市投资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也进行了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5、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6、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7、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换代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结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除外;离婚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仅具有对内效力,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