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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详解
时间:2015-08-20 10:09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河南律师 点击: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8月12日晚23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发生剧烈爆炸,爆炸火光冲天。国家地震台网清晰记录到了12日晚间天津发生的爆炸事故,从记录结果看,共有两次爆炸,间隔约30秒,第二次震级更高,相当于21吨TNT。此次事故已造成多人死亡及重伤。拼搏在事故一线的消防队员们,将职业伦理看得比生命更重要,成为最英勇的“逆行者”;还有医护人员与时间赛跑,紧急救治不同伤情的伤者;新闻记者奔跑在爆炸现场的各个角落,为全国人民传送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我们学法人除了在朋友圈点蜡烛祈福之外,还能做点什么?诚然,由于“法律”自身性质所限,它不能及时实施救护于前,只能指导救济于后,那我们就站在学法人的角度来看待此次事件吧。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一、天津爆炸事件涉事企业方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本次的天津滨海爆炸,大家对具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十分关注。目前,相关企业负责人已经被控制,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涉事企业方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
1、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1)涉事企业及责任人相关刑法责任分析
天津爆炸事件初步判断是由于危化物品在保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爆炸,如果确系是此原因造成的,则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中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对于本罪的主体,通常认为,是指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构成本罪的,应当为直接管理该危化物品的职工和相关负责人。
对于本罪的量刑,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大家觉得如此严重的事故,仅仅七年以下的处罚是不是过轻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过失犯罪,本罪的主体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只是因为在管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相信也没有一个人愿意发生这么严重的灾难。
但是,如果最后调查结果出来,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管理人员的过失,还是有人故意造成的,则可能涉嫌爆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相关法条列举
A、第135条第一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单位犯罪。
B、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该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款。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相关责任事项。
该法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5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第94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6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天津爆炸事件”有可能涉及到的9个法律赔偿问题
 
1、飞来横祸找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律,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这些单位包括对“爆炸物”存贮和运输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爆炸物的所有者等。
 
2、在公司上夜班、不幸被伤的找谁赔偿?
在公司上夜班(包括在传达室值班的,即使睡在床上),除了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外,其本身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且,工伤的相关赔偿,可以和责任方的赔偿同时兼得。
 
3、不知道是哪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损失,找哪家赔偿?
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一般能够认定哪家是“罪魁祸首”,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一次爆炸而产生二次爆炸的邻近单位,本身也是受害者,除非其也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最终没有确认爆炸的先后,根据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几方共同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从现有的损失看,有邻近企业的仓库产品(如汽车)、有居住的房屋和装修损失,还有人身损害甚至死亡。
天津市自2011年以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五类企业应当投保,包括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公众责任险”赔偿)、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险”来赔偿)。
目前尚不知道涉事单位购买公众责任险的金额。但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在哪个法院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可由事发地法院处理。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有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两个中级法院,滨海新区法院,还有滨海新区法院的,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根据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如果地本地企业或个人作为原告,诉讼请求达到3亿元的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是外地企业或个人在天津受到本次事故伤害,1亿元以上由天津高级法院受理,2000万元以上由天津中院受理。低于以上标准的,由滨海新区法院受理。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
滨海新区法院多个地点办公、有点复杂,法院立案庭、审理法庭和各有关“审判厅”(不是上海常见的“**法庭”)都不在一个地方。
 
6、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受害人有权要求(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等。
 
7、哪些人身损失项目可以赔偿?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以上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发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8、若责任人被抓,影响对受害人的赔偿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如果责任人应当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向受害方赔偿,然后再去缴费政府罚款或者刑事罚金。
需要尚未有明确信息披露,但由于危化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单位经营、由单位承担责任。所以,即使责任人被拘留、逮捕,不影响受害方起诉;即使责任人是股东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他可以在拘留所里面通过律师出具委托授权书,派律师出庭应诉、直面受害人的指控。
 
9、消防员牺牲后,应该给予的补偿
(1)烈士褒扬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抚恤金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因公牺牲
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40个月工资/津贴(以消防战士列兵500元/月津贴计算)26955元×20+500元×40=55.91万
病故
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40个月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一定比例增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30%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3)定期抚恤金
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遗属: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4)工亡补助金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