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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时间:2019-08-09 11:01 来源:未知 作者:wenzhong 点击: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所谓合作创作,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愿望,而且有共同参加创作的行为。合作作者都为作品的完成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对创作行为及后果认识明确、目标一致,即共同创作的愿望是合作作品产生的前提。应注意下列要点:

1、根据共同创作活动的方式不同,合作作品可分为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给所有合作作者。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中,合作作者对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合作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依《著作权法》第1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在甲乙就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同时,鉴于10万元报酬相关的作品《秋风起》,是由甲原作曲和自己重新填词后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与乙无关,故该利益无须分配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