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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枪摊射气球 大妈获刑3年半
时间:2017-01-12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王发新 点击:

赵春华,51岁,在天津摆了一个小摊,购买6只玩具枪,让顾客射气球。

20161227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什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赵春华购买了6只玩具枪,如果这6只枪全部鉴定为“枪支”,那么其行为符合按照《解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什么是“枪支”?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的规定,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公安部于200710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12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却“改弦易张”,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的能量?官方没有给出详细的描述,但曾有律师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赵春华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结合到赵春华实施的行为,其经营的玩具枪并不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所以,笔者认为:赵春华的行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