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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者,你的道德何在
时间:2017-01-12 14:55 来源:未知 作者:郭俊杰 点击:

近日,合肥中铁国际城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业主的熊孩子从28层往楼下扔了15个啤酒玻璃瓶,万幸的是尚未造成小区人员伤亡,但这样的事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毕竟在如今高速发展的城市,到处是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这个问题已上升为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某小区的胡某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虽未查找到肇事方,但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6-706户所为,据此,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赔偿胡某所受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六户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在被楼上抛下的物品砸中时,受害人并不知道是谁仍的,这就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是哪一个人造成的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

高空抛物者有可能承担刑责

一颗约30克重的鸡蛋从18楼甩下就能砸穿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便能致人当场毙命,更何况啤酒瓶、石块等物品,砸下来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所以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行人重伤或者死亡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2013年,丁某到连云港务工,在某小区从事室内涂料工作,一日乘坐电梯到3号楼楼顶平台收取自己晾晒的衣服,因感到平时生活压力大而产生不良情绪,见楼顶有一摞建筑用的红砖,遂用右手拿起两块红砖朝东侧方向扔下,随后从安全楼梯逃离现场并返回暂住处,丁某扔下的红砖正好击中正在路边行走的范某头部,致范某重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后,丁某不仅要赔偿范某经济损失,还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其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