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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里短之——父债未必子还
时间:2017-01-12 14:30 来源:未知 作者:吕文静 点击:

前几天有一位当事人过来咨询,他的父亲在去世之前欠别人的借款,作为儿子他有替父亲还钱的义务吗?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观点正确吗?

 

父亲与子女虽然具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却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父亲不必为子女的行为负责,子女也不必为父亲的行为买单。因此,只有在子女继承其父遗产的基础上,才存在必须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是否还负有清偿父辈债务的义务呢?

——案例——

2004年底,徐某因投资需要向常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06年底还清,但直至其死亡也未予以归还。故徐某将常某唯一的儿子小常告至法院,要求其清理常某的遗产房屋用以偿还其债务。

小常辩称:我已明确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和责任,徐某可要求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我父亲的兄弟姐妹在继承的同时偿还债务,且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合法所有者是国家,故我无权清理该遗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某的诉请。

 

小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进行了公证,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小常不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父债子偿”是有条件的,并非天经地义,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父的遗产,也就不存在父债子偿的问题。即使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遗产,继承人也只是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偿还,但基于人情往来、道德方面来说,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含其父母、配偶和兄弟姐妹等不同顺序继承人。

注:本文所称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