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63555739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苑 > 律师文苑 >
律师教你如何录音取证
时间:2016-09-18 14:08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文静 点击: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中,录音录像属于第四项“视听资料”。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录音中有很多无法当做证据使用,那么怎样录音才能符合法律的证据要求呢?

一、录音证据来源要合法。

最高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0条对要求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手段取得。如果是在双方当面沟通或电话沟通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一般应认为证据合法取得,有效。如果是在他人居住、办公场所,通过安装偷录设备或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录音要是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取得手段要合法。

 

二、录音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

1、  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录音中谈话内容要说明双方的姓名或身份,很多录音因为没有表明双方的身份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上诉因素对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在沟通的过程中要予以明确。

2、  要根据案情设计谈话内容

录音要作为证据使用,并不是在双方谈话的时候打开录音设备就可以的,当事人要根据案情和掌握的证据情况,来设计谈话内容的关键点,录音的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比如,甲要是想证明对方欠钱未还,在录音中就必须让对方自己承认欠钱的事实。如果录音触及不到关键点,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3、  录音取证要尽早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录音取证的意识,在咨询过律师或起诉之后,发觉证据不足,需要录音取证时,为时已晚。录音应在双方还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在协商的过程中进行录音,这样成功的几率很大,也很容易使法官采信。

4、  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谈话是要表达自然,否则会引起对方的警惕,导致无法录音;跟对方交谈时,不要用威胁的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因为在激烈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被认定为非真实意识表示;涉及关键内容的语言要清晰,不要含糊不清;涉及关键内容的尽量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回复“嗯”“啊”等词。

5、  录音要固定的是事实,而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当事人举证是来证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因此录音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在一些无关事实的问题上争论,只会浪费不必要的精力。

6、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及节奏

录音时间不宜过长,或者要控制录音节奏,不关键内容集中在某一时间点,内容尽量不要太散乱。录音时间太长或内容太散乱,不仅增加了翻译难度,还容易分散注意力。

7、  保留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证据的真实性发生异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是要向法院提交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去复制或覆盖毁掉。

8、  要提供证据录音的完整性,不要擅自剪辑、截取。

一段录音中,有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谈话,大部分人会进行“加工”,一旦被发现,录音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9、  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要有文字版。

录音大部分是当事人在谈话时,用手机或录音笔录制的,质量得不当保障,有时当事人采用方言,增大了识别的难度。因此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时要同时提交翻译成文字版的,便于法官整理,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印象分。

录音要想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不仅是简简单单的录了对方的音就完事大吉了,一份完美的录音必须具有上述条件,才符合证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