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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当如何讨债?
时间:2016-05-24 17:04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文静 点击:
 
   犹记得封建社会黄世仁之类的地主恶霸放高利贷欺负平民百姓的画面。然而到了现代社会,剧情好像发生了逆转,债权人变成了弱势群体,为了索要债务,不得不使出浑身系数。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份,李某因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35万元并约定半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李某干脆玩起失踪,导致张某怎么也联系不到他。在现实中,债务人“失踪”的情形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怎么维权呢?下面小编为您支几招。
    1、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公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对于债务纠纷而言,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对于超过2年的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
 但,在诉讼期间,债权人如果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时间。
    2、及时起诉,启动法律程序。
上述公告的办法只能延迟诉讼时效,想要彻底的解决时效问题,必须及时起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凭借条或借款合同等相关凭证,到法院起诉债务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
    3、追究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偿还(除非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债权人可以向其配偶索赔。
另外,对于有担保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不经起诉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4、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如果债务人真的失踪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失踪,之后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索要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债务人借款时一定要留有债务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将来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