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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消费者维权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时间:2016-04-11 16:50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文静 点击: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网络购物时代,2015年我国网购商品总额已超过4万亿人民币,位居全球第一。一方面消费者即使足不出户也有数以亿计的商品可供选择,另一方面消费者选择网购既节约了去商场采购的时间也享受了信息化带来的价格优势,所以以身边的80后、90后为主力军的网购人群规模正变得越来越大。但网购作为一个新的购物方式,因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性、网购商品的小额性及网购双方的不可接触性导致网购商品维权相对复杂,下面小编结合一个案例简单介绍一下网购维权应当知道的一些事儿。

   陈某从天猫的认证商家某官方旗舰店(下文简称A店),花了3万元购买了“蒸箱无烟灶侧吸钢琴式优美大方一体环保集成灶具”。2014年3月陈某收到A店按合同约定物流配送到的集成灶,发现该燃气集成灶的外包装、《保修卡》、《说明书》、产品名牌、合格证、产品样本彩页上均标称生产企业“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该企业和产品上都无燃气灶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而天猫网页上公示的该卖家工商登记内容是:某某旗舰店,公司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住所地:某市经济开发区。经查询工商机关答复以上内容都不属实。后经鉴定,陈某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陈某要求A店按照《天猫规则》约定的“正品保障”义务,执行退一赔四的特别承诺,A店拒绝,后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1、电子凭证可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通过公证形式予以证据保全,增加了诉讼成本。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发票的证据效力,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投诉的成本,避免商家赖账。

     2、商品产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退货,运费由商家承担。
      网络卖家出售的商品有破损,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可行使向网络卖家主张退货、更换、修补的权利,并要求卖家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费。消费者如要求退货,要注意及时向卖家主张。一般质量问题的货物,应自签收货物后七日内提出。但是如果商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等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不受七日限制。同时,网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好运费的单据,用以证明卖家所需负担的运费金额。

     3、网购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所购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描述的性能,属于商品与经营者描述不符,构成欺诈,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价款3倍的赔偿。如果价格过低,3倍价款不足500元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500元的赔偿款。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予以10倍赔偿。

     4、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平台提供者既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对消费者一般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选择正规、交易量较大的网络平台,同时要注意保存交易记录,并要求网络商家提供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