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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讨要工资?
时间:2016-01-19 15:35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于世强 点击:

  年关将至,又到了工地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是不该发生的事,但是却经常发生。农民工讨要工资是十分无奈和十分艰难的事,也是容易出事的事,为了争取到自己的血汗钱,农民工想尽了一切办法。

  •   建设领域讨薪难的原因
  一、查明拖欠的人数与数额难。建设领域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发包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施工方不掌握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大量无资质“包工头”、“劳务队”(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进入,成为施工过程中的组织中枢,他们取代了在合规状态下,原本应由施工方履行的组织施工的职能。同时,法律法规把责任放在了施工方的身上,原因就是其将工程分、发包于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同时,司法审判不支持施工方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照《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二、查明存在拖欠行为的难农民工劳动报酬与各项工程费用混杂,难以区分。实际施工人发挥着组织中枢的作用,其理所应当的负责与施工方结算工程费用,这其中既包含农民工的报酬、也包含材料、设备租赁等他项费用。但究竟有多少是劳动报酬,职能部门又怎知劳动报酬有几多?再有,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结为利益共同体,讨薪可能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或借口。在特定情况下会结成类似于帮派的利益共同体,讨薪不是为了维护成员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整个共同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或借口。

  三、欠薪主体扑朔迷离,职能部门调查权力及手段有限。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无强力部门的技术侦查手段与刑事调查权力甚至没有普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加之  上面所说的原因,故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了相对人自认外,职能部门所能获取的证据极其有限,很多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只能从法与理的角度进行推导,其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很难在行政诉讼阶段得到法院的支持。

  •   农民工可用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