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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山东大学生徐玉玉被骗致死案告破!宋振宁案取得重大进
时间:2016-08-26 20:41 来源:河南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发新 点击:

21日,山东省临沂市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18岁女孩徐玉玉被骗走学费后心脏骤停身亡。23日,徐玉玉同学尸骨未寒,同是山东临沂的山东理工大学大二学生宋振宁也在遭遇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短短的三天,两位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就这样离开了我们,我们在心痛的同时,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尽早破案,将诈骗犯绳之以法。根据人民日报微博今天下午17:46发布的消息称: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男,29岁,福建泉州人)、黄某某(男,26岁,福建泉州人)等2人被抓获归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另临沭宋振宁被骗案侦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已锁定2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及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如果公安机关全部抓到了“骗死”徐玉玉和宋振宁的诈骗犯,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不考虑诈骗犯还诈骗有其他人的财产,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诈骗徐玉玉的9900元的财产超过了山东省规定的六千元“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宋振宁诈骗的财产数额达不到山东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构不成刑事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时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但是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从严惩处只能在法定刑以内处罚,并不能在法定刑以外处罚,也就是说“骗死”徐玉玉的诈骗犯的刑期是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从严惩处最多也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骗死”宋振宁的诈骗犯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人都死了处罚那么轻,还有其他办法吗?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诈骗犯对徐玉玉和宋振宁实施可谓是“精准犯罪”,诈骗徐玉玉的骗子事前知道徐玉玉考上了大学,知道她手机号,知道她申领了助学金。诈骗宋振宁的骗子事前知道其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和手机号。很显然,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诈骗徐玉玉和宋振宁的犯罪分子不仅涉嫌诈骗犯罪,还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过需要公安机关查明诈骗犯获取徐玉玉和宋振宁个人信息的行为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下判处刑罚。

 

诈骗犯需要赔偿徐玉玉和宋振宁家人那些经济损失?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六十四条的规定,徐玉玉的家人可以在法院审理诈骗案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犯退赔9900元的财产损失。而宋振宁被诈骗的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其家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犯赔偿。对于徐玉玉和宋振宁的死亡,其家属如果不能证明诈骗行为与他们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的诈骗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将很难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