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时间:2019-08-09 10:51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wenzhong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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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 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里的“表演”仅指直接表演,而不包括机械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